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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林OO以獨立參加人身分持憑法院訴訟文書等文件,得否申請訴訟案件中原告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之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有關「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是否包括訴訟獨立參加人,按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依上揭規定,訴訟參加人係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結果,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故訴訟參加人非屬本案訴訟當事人之一。
又是否符合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之利害關係人一節。按上述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係以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與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為要件,第三人雖經行政法院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惟本案尚未確定,且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究與本案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必須合一確定,亦無法知悉
本案請依林OO檢附之文件審認是否足資證明與被申請人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如有疑義,得逕函詢法院究明,並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