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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OO女士申請其子出生登記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於子女出生之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之期間任何1日,如夫妻間有合法婚姻關係,妻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惟妻之再婚,具前婚解消之日未滿302日者,依上述說明,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的推定。在此重複婚生推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如有爭議可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以為解決。
本件陳OO女士與前夫之離婚事件於103年2月10日判決確定,後與後夫於103年4月22日結婚,其子於103年10月31日出生,依上述民法規定同時推定為前夫及後夫之子,故陳OO女士申請其後夫為其子之父並辦理出生登記,尚屬洵法有據,准予登記。
嗣後當事人間如有爭執者,再請渠等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確認生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