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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先生申請父「林○鳳」姓名更正為「譚○鳳」1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99年11月12日府民戶字第0990460835號函,有關林○裕先生申請父「林○鳳」姓名更正為「譚○鳳」1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查招夫婚姻,其所生子女之歸屬,通常自應於招婚字(即約定書)內予約定。如不以求繼嗣為目的,且於招婚字內無特約時,其所生子女,慣例上歸屬於招夫;至於子女之歸屬,其分配方法,依習慣,先由長子繼承招家為原則(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30頁參照)。本件林○鳳父母之婚姻係招夫婚姻,應適用上開臺灣民間之習慣,惟其招婚字有無特別約定其子女之歸屬及其是否以求繼嗣為目的等情,涉及林○鳳應從母姓或從招夫姓之判斷,核屬事實認定問題(法務部75年5月30日(75)法律字第6614號函意旨參照)復依當時之習慣,收養不以生前為之為限,死後養子之申報亦為許可,即被繼承人死後,其寡妻或父母、祖父母、家長或家族長,仍可為亡故人立繼承人,即所謂「立繼」及「命繼」。死後立嗣之要件,除因被繼承人已亡而由其親屬代行一點之外,殆與生前之立嗣相同,故可稱為死後養子(法務部81年1月9日法81律字第27367號函意旨參照)。本案林○鳳先生於其父母離婚後,以養子緣組登記為其生母之過房子,其生母究係以其本人地位收養抑或替亡夫(林○湖先生)立繼人,涉及收養關係是否成立及林○鳳生先可否從收養者之姓之判斷,均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於權責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