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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國(戶)籍兒童申辦戶籍登記釋疑之規定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99年4月16日府民戶字第0990141640號函,有關無國(戶)籍兒童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兒童因無國(戶)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請戶政、社政及教育機關賡續查明有無類似個案,俾助處理其國籍及戶籍事宜。本所依規定處理原則如下:
(一) 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綠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證明),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二) 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戶政事務所協助告知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