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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提憑法院假處分之民事裁定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司法院秘書長101年6月2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5490號函復略以:『有關家事非訟暫時處分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2項至第4項等規定,法院得於家事非訟事件受理後,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為暫時處分之法院依職權執行之。另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本件關於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法院裁定於本聲請事件撤回、達成協議或裁判確定前,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因該裁定係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前,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然民眾持憑該假處分裁定申辦戶籍登記,基於家事事件法第87條之相同法理,似宜予以登記…。」

依上揭意旨,民眾得提憑暫時處分或假處分裁定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嗣後法院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再請當事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