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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吳OOO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函詢張O等與劉OO是否有收養關係一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有關所詢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之「訂正」究為「更正」或「變更」及劉O與劉OO之收養關係為養父單方收養抑或其收養效力及於劉O之配偶張O等1節,未有相關資料供參。

因日據時期之臺灣收養制度以未申報戶口,於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其戶口調查簿續柄欄登載資料非僅做為判斷收養關係存續之依據。

請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本於職權查證審認後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核處,如仍無法查明或認定者,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註:函釋為個案審查結果,日後如有因新解變更即應適用最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