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所詢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之「訂正」究為「更正」或「變更」及劉O與劉OO之收養關係為養父單方收養抑或其收養效力及於劉O之配偶張O等1節,未有相關資料供參。
因日據時期之臺灣收養制度以未申報戶口,於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其戶口調查簿續柄欄登載資料非僅做為判斷收養關係存續之依據。
請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本於職權查證審認後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核處,如仍無法查明或認定者,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註:函釋為個案審查結果,日後如有因新解變更即應適用最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