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張○君女士申請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疑義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4月14日府民戶字第1000137099號函,有關張○君女士申請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疑義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2、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依上揭條文規定,當事人依本法其他條文規定無法認定為原住民時,如本人於臺灣光復前設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為「生蕃」或「熟蕃」,並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始得適用前開條文規定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本案請依前開解釋意旨,調查相關事實後依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