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所受理甲君申請父死亡登記,查父原單方行使負擔戶內未成年妹妹乙女之權利義務,續查渠母現住地,擬催告渠母辦理未成年乙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發現母亦已死亡,次查乙女現與祖母丙同住,再查乙女之祖父與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為維護乙女之最佳利益,本所立即向甲君說明並請渠轉知丙應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申請辦理乙女之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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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按民法第1094條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處理情形 本案依上述民法第1094條第一項意旨,經丙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監護登記,由承辦人赴乙女及丙住所實地查訪渠等是否具有同居之事實,並據以辦理乙女之監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