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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與外籍配偶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案件,戶 政事務所辦理催告程序1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6月27日府民戶字第1000244084號函,有關國人與外籍配偶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案件,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程序1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一) 按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同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二) 依上開戶籍法規定,經法院裁判離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確定者,如當事人未於30日期限內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應定相當期間催告當事人,於催告後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為避免外籍配偶於戶政事務所催告期間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定居,請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尚未在臺設籍之外籍配偶催告程序時,併將公文副知移民署,俾利移民署依權責審查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