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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須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1節,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6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00233987號函,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須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1節,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提憑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財力證明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係由申請人之配偶、配偶之父母及父母檢附者,該等人員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第1目、第2目及第4目之文件,包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之配偶、配偶之父母及父母。為避免外籍配偶對歸化所需財力證明等要件誤解,請於受理申請案件時,依上揭規定辦理並委婉向申請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