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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高○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1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5月25日府民戶字第1000198836號函,有關居民高○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1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一)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合先敘明。
(二) 按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係以「當事人之父或母具有原住民身分為必要實體要件之一」、「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之註記原住民身分為程序上要件」,經查高○之父係大陸地區人民,尚未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為原住民,依法不具原住民身分,爰此,本案高○自非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