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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申請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1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4月18日府民戶字第1000141260號函,有關遺囑執行人申請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1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按法務部100年4月7日法律決字第1000007946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215條第2項及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要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又上開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遺囑執行人、遺產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債權人及繼承人之債權人均屬之…。是以,縱認遺囑繼承人為繼承人之代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故本案石○周先生應無單獨解任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