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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許OO女士為養子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是以,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係採申請登記主義,亦即:原住民身分未經申請並登記於戶籍資料,不生效力。
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9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前揭條文規定係指當事人被非原住民收養前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其身分不因收養而喪失;倘於收養前未具原住民身分者,被收養後需經終止收養,回復與本身父母之關係後,始得復依本法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