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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協助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99年10月27日府民戶字第0990424726號函,有關協助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及辦理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事宜如下,請同仁務必知悉辦理:
(一) 為尊重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原有外文姓名,98年7月8日修正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國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二) 爰本所依前項規定,於受理已歸化我國國籍並取用中文姓名者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案件時,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得申請「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以利明瞭依法之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