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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得否變更為漢人姓名」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同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申請改名:…六、…有特殊原因者。(第1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2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本案當事人依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無漢人姓名可資回復,應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