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該原住民取用傳統名字時,因該原住民無『姓』可言,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自無姓得用以冠於本姓;又查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採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者,係以渠已具原住民身分者為要件,從而該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若未具原住民身分,自不得以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