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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市台平區張范O雲女士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施行前,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需年滿40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依上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依下列要件取得:
1.收養關係係發生於本法施行前者,當事人被收養時需未滿7歲;申請取得原
住民身分時,養父母需均具原住民身分。
2.收養關係係發生於本法施行後者,當事人被收養時需未滿7歲;申請取得原
住民身分時,養父母需均具原住民身分、年滿40歲且無其他子女。
依前開解釋,本案當事人收養時係為本法施行前,如當事人被收養時未滿7歲且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其養父母均具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