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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生父認領登記後,生母應如何否認認領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認領之立法目的在保障非婚子女之權益,生父得以意思表示發生認領效力,如係無真實血緣之認領,司法實務上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已確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真實血緣關係。
內政部基於簡政便民及親子關係確認之衡平考量,有關認領登記、撤銷認領登記所需文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嗣候如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或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筆錄辦理撤銷認領登記。
(二) 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登記後,應踐行通知生母及已成年之非婚生子女程序,俾利生母或非婚生子女行使否認權,如渠等欲辦理撤銷認領登記,應提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筆錄辦理。
(三) 如生母行方不明或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等特殊案件,由生父提出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憑瓣,嗣後如有爭議,再循司法途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