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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市吳OO女士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註記為魯凱族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稱本法)之規定得認定具原住民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法律上原因,於本法施行前,依當時原住民身分認定法令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覆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如因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事實上原因,漏未登記其原住民身分時,亦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所謂「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文件」,係指足以判定當事人符合本法所定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之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戶籍資料;若當事人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資料均因故滅失時,始得以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其他政府公文書資料判定之,尚不得僅以當事人之旁系血親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事實,逕認定當事人得具原住民身分。
惟若經該管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調查確認當事人本人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資料均因故滅失,亦無其他政府公文書資料可判定得否具原住民身分,又無其他事證否認渠得認定原住民身分時,該管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事實,依職權認定當事人得具原住民身分,亦非本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