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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憑國外醫療機構所開立之精神科評估建定診斷書及性別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得否作為戶及變更性別登記之依據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按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3號函規定略以:「…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手術完成診斷書。…」係對擬在本國國內接受變性者之程序要求,非對已完成變性手術之性別變更程序規定。
有關李OO提憑經泰國外交部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性別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辦理戶籍變更性別登記。
鑑於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ㄧ性別之角色生活,對於心理及社會關係將有重大改變及影響,原對於旨揭所詢事項,為求慎重,本案仍由國內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始為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