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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忠先生辦理其子杜○翔初設戶籍登記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8月22日府民戶字第1000333813號函,有關杜○忠先生辦理其子杜○翔初設戶籍登記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一) 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略以,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次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次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12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二) 依案附資料略以,古○珠女士與黃○寬先生74年2月9日結婚,黃○寬先生82年10月28日死亡,古○珠女士與杜○忠先生82年11月6日生下杜○翔,雖杜○翔被推定為古○珠與黃○寬婚生子女,惟依杜○忠先生陳述略以,古○珠生下杜○翔即不知去向無法取得聯繫,杜○翔出生後確實由其撫育,迄今未申報戶籍,目前高中教育因無戶籍無法繼續就學等語,杜○忠另提憑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親子鑑定報告載明「不能排除杜○忠與杜○翔親子關係」辦理杜○翔初設戶籍登記。
(三) 本案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87號及民法之立法意旨,均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血統之真實性為考量,為維護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杜○忠既已提出親子鑑定報告,如經查證杜○忠對杜○翔確具同居事實及負擔撫育教養之責且杜○翔確實未曾申報戶籍,得依實先行辦理初設戶籍及認領登記,嗣後如有爭議,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