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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等文件申請刪除陳○貴父母姓名1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8月1日府民戶字第1000299445號函,有關陳○金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等文件申請刪除陳○貴父母姓名1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一) 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及同法第25條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另依內政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5621號函略以:「…如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且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以兼顧本人權益。」。
(二) 依案附資料,陳○金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刪除陳○貴父母姓名,惟陳○貴來函敘明其已於100年4月18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與陳○壽、陳○琴間收養之擬制血親關係存在,並提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起訴狀1紙,惟陳○金女士對 貴所暫緩登記之裁量表示異議,本案如陳○貴確為陳○壽夫妻收養,應俟收養民事裁定確定後再一併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