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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收養登記疑義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縣府100年7月21日府民戶字第1000284654號函,有關國人與外籍配偶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案件,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程序1案,請同仁依該函示辦理:
(一) 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無國籍人與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應以中文姓名登記,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二) 本案郭○美由美國籍人Keith ○ ○及Elizabeth ○ ○共同收養乙案,依上開姓名條例規定,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如僅係收養我國國人,該外國籍養父母尚無應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惟收養登記申請書養父母姓名欄位僅得輸入中文,爰請依郭君養父母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直譯成中文姓名,並於申請書之記事登載養父母英文姓名、中文譯名及國外地址,至記事欄登載記事「民國×xx年x月xx日被x國人○○○(中文譯名)○○○(英文姓名)(xxx年xx月xx日出生)收養約定(維持原姓、(抽籤決定)從養父(母)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