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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之認領人申請認領登記一事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按法務部105年4月21日日法律字第10503507080號函,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謂,只須認領人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可;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又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須由生父本人為之。


次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之認領人得有效為發生親子身分關係之具體法律行為,而申請認領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是應認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屬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是以,未成年之認領人就申請認領登記行為,應認其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因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子女之行為,屬於單獨行為,他人不得代理且不不得干涉之,故無需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亦無需他人為該認領之同意,只需有事實上之意思能力即可,不必有行為能力,故未成年人無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為認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