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恤民眾因年邁、重病、行動不便等因素,確實無法親自至戶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變更、廢止)等戶籍案件,經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戶所派員,以行動化設備,提供到府或到院服務。列入到府服務案件,須符合以下各項情形:(一) 因年邁或身心障礙兒有行動不便無法外出者。(二) 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無法外出者。(三) 其他有正當理由無法外出,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檢附到府服務申請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