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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原住民族委員會新聞稿】

立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父母未及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提供死亡者子女補救措施。

原民會指出,在原住民身分法實施前,族人與非原住民通婚、被收養的話,可能會被迫喪失身分;在原住民身分法實施後,雖已允許其申請回復身分,但若在申請回復身分前過世,其子女即無法取得原民身分;立法院此次修法後,此類狀況當事人將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類似案例請參考圖示一)

原民會另指出,若是當事人的父母有一方是原住民,但當事人沒有改姓或是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在未依法取得原民身分前就過世,其子女也無法取得原民身分;立法院本次修法後,針對此類狀況當事人的子女特別再提供補救措施:只要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類似案例請參考圖示二)

原民會又指出,過去族人辦理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的申請登記,都必須回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是這次修法放寬限制,便利族人申辦,未來將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原民會最後表示,立法院本次修法針對部分案件設有2年申請期限,呼籲具備原住民族血緣並認同原住民族文化的族人朋友,務必把握時間提出向戶政機關申請,該會也將與各地戶政機關合作強化後續宣導措施。

如有疑問請洽原住民族委員會,總機:02-89953456, 89953457 ,8995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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