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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8-17

一、結婚登記

申請人:

  1. 結婚雙方當事人。
  2. 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文件:

  1. 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地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成年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 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 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受理戶政事務所:

結婚登記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是如果要同時遷戶籍,因遷徙登記尚無法跨區辦理,故需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一起辦理結婚與遷入登記。

二、指定結婚生效日

結婚登記現採取登記制,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預約結婚

本所結婚登記預約專線:03-3822337。

  1. 若有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需求,建議可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生效日。
  2. 網路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2個辦公日至30日前申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網路預約網址
  3. 結婚書約下載:歡迎下載列印使用,本所現場亦可索取。請結婚雙方事先填寫,需有2位有行為能力的證人親自見證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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