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O君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碼為4,至所辦理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案。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處理經過及法律依據:

  1. (一)依內政部88.10.20台內戶字第8891136號函、95.8.29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及99.2.1台內戶字第0990236399號函略以;使用末位數字為4之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如申請變更,可另配新號;申重新配賦新號者,請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核處;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本於職權核處,惟以1次為限。
  2. (二)內政部98.12.30台內戶字第0980229427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於辦妥民眾變更或更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除於現戶個人記事註記外,並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個人記事「因(末碼為4、…)原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變更為xxxxxxxxxx民國x年x月x日申登」。惟實務上遇當事人為戶政資訊電腦化後出生或初設戶籍且戶籍從未異動者,受理人員無法於系統中執行記事補填,致日後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無法依原統號查詢,以致查證困難;內政部預定增設查詢新舊統更改紀錄功能於106年12月版本更新,爰於版本更新前,如遇有查詢新舊統號更改紀錄之需求,可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代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