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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 發布單位: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國人持外國或本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查有國人持外國或本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實(可透過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資料查詢入出境紀錄或經相關機關查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